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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
第39條

第40條

 

 

1.)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第3條:
  五.特種車(高空作業車):
 
  (一)大型特種車: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特種車。
(二)小型特種車: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特種車。
 
2.)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第17條:
  國產及進口之車輛均應經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合格,始得辦理新登檢領照。
   
  所謂【以貨車領牌,再予變更為高空作業車】,係因此高空作業車不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,以變更方式逃避審驗,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。
   
  大小型特種車(高空作業車)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案例如下:
 
   
   
   
   

3.)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第38條:
  一.車輛尺度之限制:
  (一)全長:
  2.大型車不得超過11公尺。
  5.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7公尺。
  (二)全寬:
  汽車全寬不得超過2.5公尺,但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,大型車不得超過15公分,小型車不得超過10公分。
  (三)全高:
  3.大型車不得超過3.8公尺。
  4.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1.5倍,其最高不得超過2.85公尺。
  二.汽車軸重之限制:
  (一)單軸    軸載重每組不得超過10公噸。
  四.車輛後懸:
  (二)貨車不得超過軸距50%。
 
(三) 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(高空作業車)不得超過軸距66.6%,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50%。

4.)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第39條:
  廿三.車高3.5公尺以上之汽車傾斜穩定合於規定。

5.)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第40條:
  一.車重:將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。
 
二.載重: 將總重量減去空車重量後核定,因駕駛室可載3人,故至少須為為165公斤以上。
  三.總重:參照原廠說明書載明核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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